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居)民、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并督促遵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