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已废止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和起草进度等。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