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协调、研究和论证,筛选提出立法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