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体现本州政治、经济、民族和文化特点,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