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印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