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