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