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在本年度的九月底前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