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