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