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