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