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