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禁毒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人才培养和科研规划,加强禁毒人才培养,促进禁毒科研成果转化,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