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工作人员。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配备辅助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