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