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