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互联网数字化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