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