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建设项目,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