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内容具体可操作,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