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或者修改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说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