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