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