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