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