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