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