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