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第十一条已废止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明确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章应当将各类土地用途落实到具体地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