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