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地、林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地、林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地、林地等,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