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划定的草地、林地和湿地等区域,对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实行全面禁止(全禁)、阶段区域禁止(休牧)、阶段区域交替禁止(轮牧)的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