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