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农作物秸秆能源化进程,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