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市主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接入智慧环保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