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与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双向柔性流动,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实习和实践基地,参与高等学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并给予其适当的财政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