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

高等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