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应当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