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