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