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