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