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或者晾晒物品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