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推行村庄绿化,组织实施街道绿化、公共场所绿化,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营造整洁、美观、宜居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