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