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