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