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