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