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