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承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